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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商标侵权中的“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表现为:

1、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2、与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3、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一)商标侵权中“商标使用”的构成要件
 

除一般的构成要件之外,构成商标侵权的“商标使用”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侵害了商标权专用权和禁用权;

2、破坏了商标识别功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具体如下:

1、侵害了商标权专用权和禁用权。

专用权指商标权人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就其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标识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禁用权指商标权人依据其注册商标而取得的禁止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排除他人对自身商标权利的侵害。

2、破坏了商标识别功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商标侵权是商标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商标进行的使用,其目的是为了在他人的标识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起特定联系,从而破坏原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将原本由侵权人提供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权人联系起来。

 

(二)其他商业性标识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核心是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一旦识别功能被破坏,就构成对商标权利的侵害。

“商标使用”中的“商标”并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应回到商标的基本功能上来理解。

企业名称、商号、域名、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等商业性标识,一旦在商业活动中发挥了与商标一样的识别功能,就可以认为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如:

1、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归入《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商标司法解释第1条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商标司法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三)认定商标侵权的重点、难点

  •  撤销之前的注册商标均应受到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后,就应当在法律范Χ内予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在撤销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溯及力。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宽展期内,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δ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的,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  准确认定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3近似商标与相同商标有所不同,在视觉上虽有一定差异,但在其他方面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考察两个商标是否属近似商标,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使用的“HOVER”图形商标与英国某公司的已注册的图形商标“HOOVER”仅一个字母之差,视觉类似,加上发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再如天津某公司使用的“SAFINO”与法国某公司在先注册的“SANOFI”商标字母完全相同,仅最后4个字母排列顺序稍有不同,但两商标在文字整体结构和读音上十分近似,极易使消费者误认,因此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以“夏奈尔(SUNNER)”作为商标,虽与法国“CHANEL”(中文译音“夏内尔”)含义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类似,但因读音近似,尤其是在汉语语言环境中使用,构成近似商标。再如“今日”和“金日”等。

  3、商标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如“BLUE SKY”与“蓝天”,中文含义一样,很容易使人误解生产厂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关系,误认为标注“蓝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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