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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分割

商标注册申请的分割
 

     2014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发布最新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说明及申请注意事项的公告,具体规范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分割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将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1、商标局向申请人发送《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      2、申请人申请分割的,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中“备注”所提具体要求,在商标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写并签字盖章。
  3、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附送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15日内,将该申请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邮寄回商标局。不申请分割的,无需提交。
  4、商标局对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的原注册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请号,保留原申请日期,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对拟驳回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驳回决定法定程序终结后,再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5、申请人申请分割的,无需缴纳费用。

  二、填写要求

  1、申请人直接递交的,在《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申请人章戳(签字)”栏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机构递交的,代理机构在该申请“代理机构章戳”栏盖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代理人签字”栏签字。
  2、以下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变更商标代理人并被受理的相关证明,通常为我局作出的该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2、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应当为商标局附送的该原件,且任何栏目内容不得涂改,否则,视为不同意分割。
  3、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备注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并签章。未按要求填写、签章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4、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分割申请。期满未提交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5、分割申请一旦提交,不得撤回。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商标申请分割制度,是为了与商标法配套。
    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所谓“一表多类”申请。“同时,这可以使商标申请中没有被驳回的部分先行得到注册,而不必等待被驳回部分的复审结果,方便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分割是非常有意义的:

    在商标申请可“一标多类、跨类申请”时,理性的申请人出于节约经济成本,缩短申请时间的考虑,大部分会倾向于放弃“一标一类”,而选择“一标多类”。

    在一标多类的前提下,设立商标分割制度对保障商标申请人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

    1.在商标部分驳回制度中的应用。

    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第二次修订后增加了商标部分驳回的制度。在以往没有商标分割制度时,如果商标申请仅在部分商品上被驳回,其商标申请人就会面临两难处境。如果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由于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必须作为一个完整的商标权予以核准注册,只能发给一份商标注册证,导致已被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商品也必须等待驳回复审的结果而长期不能初审公告。如果申请人不提出驳回复审,则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将生效,因此其意图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将得不到授权。如果有商标分割制度,申请人就可以将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进行分割后由商标局先行公告,而将被驳回的商品分割为另一商标继续申请驳回复审。

     2.在商标异议、争议、撤销程序中的应用。

    在商标异议、争议程序中,如果异议理由、争议理由仅涉及部分商品,则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可以分割商标,将未被异议或无争议的部分先行核准或排除在争议之外。商标分割虽然不能使纠纷彻底得到解决,但可以将纠纷所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亦有利于商标权利的稳定。

    3.在商标许可或设定质押时的应用。

    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为了充分利用商标的经济价值,可以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也可在商标权上设定质押,以获取金融信贷。如果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多个类别,商标权人可依据与被许可使用人或质权人的约定,将商标按当事人之间的实际需要进行分割,既充分满足各自的利益需求,也不至于使商标的使用价值与经济价值浪费。

    然而,新规定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由于一标多类制度让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件商标申请注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那么当其中部分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获准注册的时候,或者申请公告后部分类别的商标或服务被提出异议的时候,如何保留能够被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是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具体实施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采用一标多类申请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都会配套规定商标分割制度。

    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国家登记中,有关“撤回商标申请和从中分出其他申请”这样规定:“撤回商标申请和从中分出其他申请,在进行商标申请鉴定期间,申请人有权在依申请决定作出之前向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联邦行政机关提出对该标记的分出申请。”

    日本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准司法审理、再审过程中或者针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准司法判决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将两种以上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的一部分,分割为一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分割以后,新生成对商标申请号,可以立即进入公告程序,但是这时候多出一笔费用需要缴纳,就是生成一个新申请号,也就算新申请注册一个商标。按照目前多规费需要缴纳人民币给商标局。

    如果查询结果显示申请人希望注册的某些类别上商标被驳回的概率比较高,“会建议申请人将此类别单独拿出来申请。如果被驳回后再进行分割,会更加麻烦,还要额外缴纳相关费用。”

    分析上述一标多类和商标分割制度,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商标局的行政工作效率,也可以给申请人一定的便利。但我们也要从另一方面看此问题,不是说类别申请越多就约好,目前来看,费用还是按照类别多少收取的;另一方面,比如商标被部分驳回、部分异议等,就可能要做商标分割(商标分割制度)申请,这又将产生一笔费用。

    所以,“一标多类”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商标及申请人,企业应当理性的提出申请,不能机械地一律选择一份申请指定多个类别,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分辨是否需要做分割申请,权衡两者之间但厉害。做好既保证企业品牌发展顺利,又不至于多花很多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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